从7月1日起,武汉市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,所有机动车将贴上表示尾气排放状况的绿标或黄标。
近年,武汉市机动车快速增长,目前约有80万辆(摩托车、农用车除外)。机动车排放的尾气包括细微颗粒物、一氧化碳、氮氧化物、二氧化硫等。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专题研究显示,尾气在空气污染物中的比例分别为:细微颗粒物40%、氮氧化合物20%、一氧化碳63%,已成为城市空气质量祸首。
国外、国内一些发达城市早已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,加速淘汰高污染车辆,控制和削减在用机动车排污量。在北京、上海等城市,没有环保标志的汽车不得上路行驶。
昨日,经市政府同意,市环保局发布《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》,从7月1日起,对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和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,至明年7月1日,所有上路汽车必须贴有环保标志。
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绿色和黄色两种,简称绿标和黄标。二者均表示车辆排污达标,但绿标车排污较低,黄标车排污较高。今后,黄标车将会受到交通管制,限制出行时间和路段。
全市暂设14个环保标志核发点。7月1日起,可持机动车行驶证前往办理。办理不收取费用。环保标志应张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。
全市暂设14个核发点申领环保标志不收费
7月1日起,机动车车主可申请核发环保标志。按照计划,一年内全市80万辆机动车将全部贴上绿标或黄标。
全市暂设14个环保标志核发点,其中1个设在市环保局,13个设在各区环保局或区政务中心。根据标志发放进展情况适当增加核发点。
领取环保标志时,只需携带机动车行驶证,可以不开车,在核发点领取《湖北省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登记表》(可在“武汉环境保护”网站下载),填好表格后交办理人员将信息输入程序,程序根据发动机号、使用年限等要素,自动认定车辆是绿标还是黄标,当时发放标志。
标志的有效期与车辆年检合格期一致。办证不收取费用。伪造、冒领环保标志将受到处罚。
申领环保标志可以个人办理,也可以集体办理。20辆车以上的集体办理,需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,填好表格统一在市环保局办理。
外地车辆不受理。非武汉市机动车辆,不得在汉领取环保标志。
核发点地址
江岸区政务服务中心洞庭街139号环保窗口
江汉区政务服务中心新华路251号3楼环保窗口
硚口区政务服务中心武胜西街1号环保窗口
汉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墨水湖北路170号2楼环保窗口
武昌区政务服务中心临江大道59号4楼6号环保窗口
青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友谊大道青翠苑2号3楼环保窗口
洪山区环保局八一路342号
蔡甸区政务服务中心蔡甸大街
江夏区环保局江夏大道
东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二雅路海景大厦西区2楼环保窗口
汉南区环保局纱帽正街326号
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黄陂大道376号建设大厦8楼
新洲区政务服务中心邾城街横州大道65号环保窗口
市环保局新华下路12号
机动车加贴黄绿标解读
昨日,武汉市环保局对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。
一、哪些车辆核发绿标、哪些车辆核发黄标?
2010年7月1日起,对新注册登记机动车和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(不包括摩托车、轻便摩托车、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)。
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
(1)2000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(设计数不超过6人(包括司机),且最大总质量≤2.5t的M1类车(即通常所指的轿车));(2)2001年10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(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);
(3)2003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(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汽车)。
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,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。 核发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到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管理系统》中,系统自动判别环保标志的种类,不能查询到的车型采取技术鉴别程序。
二、核发过程麻烦吗?车主该如何领取标志?
不需要将车开到核发点,只需要带这些资料即可:1、机动车行驶证;2、《湖北省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登记表)。《登记表》在核发点、社区环保协管员领取或在武汉市环保局网站上下载,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。
三、个人办理能否代办?
办理方式分为个人办理和集中办理(办理环保标志零收费)。个人办理:直接到各环保标志核发点申领(不受机动车注册行政区限制),可以代办。集中办理:由申领单位收集相关机动车信息资料到辖区环保部门核发点申领。
四、对于贴黄色标志的高排放污染物车辆,是否会采取限行呢?
有关部门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,适时制定黄标车限制区域、时间等交通管理措施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。(来源:楚天都市报记者胡勇谋通讯员王勇)
武汉市环保局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
各区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各部门:
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,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,保障人体健康,根据《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》与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,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本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(以下简称环保标志)是机动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。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,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取得环保标志。 二、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(不包括摩托车、轻便摩托车、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)。
三、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。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、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或装用压燃式发动机、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机动车,予以核发绿色环保标志;其它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。
四、机动车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,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。
五、机动车环保标志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周期一致。
六、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核发包括初次核发、到期重新申请核发和损坏、遗失后的补发,具体办法由本局另行制定。
七、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八、根据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,自2011年7月1日起,将对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、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。具体办法将由有关部门制订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。
九、本通告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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